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陈某某, 石家庄枭鸿纺织品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637民初875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保定市博野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石家庄枭鸿纺织品有限公司:本院对陈某某与石家庄枭鸿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637民初8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石家庄枭鸿纺织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某某货款55000元整。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6元,保全费770元,由被告石家庄枭鸿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