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陈某某,高某某,王某某,梁某某, 河北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1127民再2号,(2017)冀1127民初983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衡水市景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某某:原审原告河北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高某某、王某某、梁某某、陈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1127民再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一、撤销本院(2017)冀1127民初983号民事判决;二、原审被告陈某某、梁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审原告河北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12月25日起至2016年12月21日止,按月利率7.275‰计算。自2016年12月2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7.275‰的基础上上浮50%计算);三、若原审被告陈某某、梁某某不能清偿上述第二项债务,原审原告河北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陈某某名下的抵押物(景国用(2014)字第A58号国有土地、景房权证景州字第15985号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审原告河北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653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29653元,由原审被告陈某某、梁某某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