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河北灵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三兴焦化有限公司 ,灵寿县渝中商贸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冀0126民初2165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灵寿县渝中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河北灵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公司、河北三兴焦化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冀0126民初2165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河北三兴焦化有限公司偿还我公司借款8700000元本金及利息(利息为:借期内即2020年3月29日至2021年3月28日按合同约定利息月利率3.625‰计算利息,贷款到期后次日至贷款还清为止按合同约定利息月利率3.625‰的1.3倍计算利息);2、被告灵寿县渝中商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1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