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刘某某,刘某某, 河北灵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三兴焦化有限公司灵寿县渝中商贸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21)冀0126民初2160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人民法院
内容
灵寿县渝中商贸有限公司、刘某某:本院受理原告河北灵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河北三兴焦化有限公司、刘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冀0126民初2160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河北三兴焦化有限公司偿还我公司借款333910.81元;2、被告刘某某、灵寿县渝中商贸有限公司、刘某某承担连带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刊登日期
2021-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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