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彭旭,张某, 石家庄途帮之贸易有限公司 ,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冀01知民初407号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彭旭、张某、石家庄途帮之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1)冀01知民初407号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诉你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4月7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404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