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杨某某,赵某, 杭州秦商体育文化有限公司 ,深圳秦商集团有限公司 ,沙河市佳辰节能环保有限公司 ,睿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民终592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深圳秦商集团有限公司、睿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秦商体育文化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沙河市佳辰节能环保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秦商集团有限公司、睿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秦商体育文化有限公司、杨某某、赵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民终5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919509.0元,由沙河市佳辰节能环保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