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某,孙某某, 石家庄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某、孙某某:本院受理的原告石家庄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二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二人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证据副本、合议庭人员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我院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