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北京首钢吉泰安新材料有限公司 ,襄阳展升科技有限公司 ,中建国储能源有限公司 ,枣阳市拓森汽车灯饰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河北省保定市雄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中建国储能源有限公司、襄阳展升科技有限公司、枣阳市拓森汽车灯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北京首钢吉泰安新材料有限公司与你们公司等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上述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