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某,王某某,康某某,张某某,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邯郸市华祥盛业商贸有限公司 ,邯郸市智德商贸有限公司 ,涉县兆隆铸业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4民终4309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邯郸市智德商贸有限公司、邯郸市华祥盛业商贸有限公司、张某、王某某:本院受理的上诉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与被上诉人涉县兆隆铸业有限公司、邯郸市智德商贸有限公司、邯郸市华祥盛业商贸有限公司、张某、王某某、康某某、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冀04民终43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