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某,辛某某,孙某某, 灵寿县五金交电化工公司新源商场 ,灵寿县五金交电化工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辛某某、孙某某、灵寿县五金交电化工公司新源商场:本院受理原告王某诉你们、灵寿县五金交电化工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被告灵寿县五金交电化工公司在上诉期内向本院提出上诉并递交了上诉状及副本,现在依法向你们送达上诉状副本。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