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沈某某,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清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1023民初1639号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沈某某: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清支行与被告沈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1023民初16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清支行借款本金56069.04元及该款至2020年4月25日的利息、手续费、违约金17002.54元;并支付自2020年4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手续费和违约金(按《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章程》、《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龙卡信用卡装修分期业务申请人约定条款》的约定计算);二、被告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清支行公告费2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33.29元,由被告沈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