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河北灵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三兴焦化有限公司 ,灵寿县渝中商贸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河北三兴焦化有限公司、灵寿县渝中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河北灵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灵寿县渝中商贸有限公司、河北三兴焦化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河北三兴焦化有限公司偿还我公司借款380万元本金及利息(利息为:借期内即2020年8月31日至2020年12月23日按合同约定利息月利率3.625‰计算利息,贷款到期后次日至贷款还清为止按合同约定利息月利率3.625‰的1.3倍计算利息);2、被告灵寿县渝中商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