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黄某某,谢某某, 石家庄市栾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家庄市邦达线缆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冀0111民初1844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内容
石家庄市邦达线缆有限公司、黄建中、谢某某:本院受理原告石家庄市栾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石家庄市邦达线缆有限公司、黄建中、谢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冀0111民初18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石家庄市邦达线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石家庄市栾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90万元、利息922298元、罚息899694.49元,未结罚息2096.65元,本息合计3724089.14元,并自2021年11月26日起至偿还清之日止以190万元为基数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月利率7.8‰的1.5倍计付利息;二、原告石家庄市栾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石家庄市邦达线缆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财产十模连拔机、管式绞线机、三层共挤机等20台的拍卖、变卖价款,在所判上述第一项被告石家庄市邦达线缆有限公司应偿还原告石家庄市栾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借款本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石家庄市栾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上诉案件受理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邮件封面务必注明“上诉材料”字样,邮寄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惠源路33号,邮编 051430,收件人:诉讼服务中心 董会江,电话:0311-88666757)。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1-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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