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唐某某,唐某某,茹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极支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111民初676号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唐某某:本院受理原告唐某某、唐某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极支公司、茹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111民初6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极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唐某某、唐某某各项损失共计326695.19元(573.19元+110000元+1700元+214422元);二、驳回原告唐某某、唐某某的其余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上诉案件受理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邮件封面务必注明“上诉材料”字样,邮寄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惠源路33号,邮编:051430,收件人:诉讼服务中心 董会江,电话:0311-88666757)。 |
刊登日期 |
2021-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