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某某,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渚河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402民初2418号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某某: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渚河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冀0402民初241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