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某,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城中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1102民初5264号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某: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城中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1102民初5264号民事判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