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逯某某,丰某某, 南京迅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1002民初1271号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南京迅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丰某某:本院受理原告逯某某诉你二人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冀1002民初12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南京迅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丰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逯某某材料押金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二被告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人民法院报报纸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葛渔城人民法庭(仇庄乡)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书面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