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郭某某,石家庄桥西区金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家口弘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艾某, 秦皇岛市安达物流有限公司 ,张家口市弘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河北融投担保集团中瑞担保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冀0104执异169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家口市弘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安达物流有限公司、河北融投担保集团中瑞担保有限公司、艾某: 本院受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石家庄桥西区金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家口弘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安达物流有限公司、河北融投担保集团中瑞担保有限公司、艾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原告的主要诉讼请求如下:1、判决立即停止对原告购买的位于张家口市桥西区赐儿山街82号弘鼎庄园小区2号楼2-404号商品房的强制执行,并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2、判决确认原告与被告张家口市弘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张家口市弘鼎庄园项目商品房认购协议书》和《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并确认404号房屋归原告所有;3、判决被告张家口市弘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协助和配合原告办理404号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4、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本院依法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104执异169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及证据、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