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郭某某,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金光道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1003民初3623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郭某某: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金光道支行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1003民初36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