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某某,乔某, 河北龙翔工程材料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1128民初829号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某某:本院受理的原告河北龙翔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诉你与乔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1128民初829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