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天津宝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廊坊市富强混凝土有限公司 ,天津广乐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1002民初993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天津宝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广乐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廊坊市富强混凝土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冀1002民初99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天津宝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广乐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廊坊市富强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70000元;二、被告天津宝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广乐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廊坊市富强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保全费5000元;三、驳回原告廊坊市富强混凝土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30元,被告被告天津宝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广乐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承担10800元,原告廊坊市富强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3030元。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