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唐山钢城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宏冠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冀0181民初309号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公告人
河北省石家庄市辛集市人民法院
内容
唐山钢城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告天津宏冠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唐山钢城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1)冀0181民初 309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唐山钢城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共同给付原告天津宏冠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赁费221866元,违约金17749.28元,经济补偿金78000元,共计317615.2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64元,案件申请费2120元,公告费(以实际发生的票据为准),由被告被告唐山钢城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1-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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