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杜某某,韩某某, 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21)冀1025民初2140号 |
案由 |
保险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韩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与被告韩某某、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冀1025民初2140号,杜某某申请对其的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选取鉴定机构通知书及参加鉴定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选取鉴定机构通知书及参加鉴定通知书,逾期视为送达。本院将于2022年3月3日上午10点在本院审判楼三楼司法技术室选取鉴定机构,并于2022年3月10日上午10点到选定鉴定机构对原告杜某某所申请事项进行鉴定。 |
刊登日期 |
2021-1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