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岳某,戴某某, 河北铸合集团承德市盛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德市冯营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冀0823民初1099号
案由
同业拆借纠纷
公告人
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市人民法院
内容
戴某某:原告岳某与被告戴某某、被告承德市冯营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河北铸合集团承德市盛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冀0823民初109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被告戴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岳某工程价款77700. 00元及利息(自2019年7月11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止给付完毕之日止期间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岳某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
2021-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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