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某某,高某,高某某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河北省衡水市景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高某某:本院受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高某、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要求:一、判令被告高某支付原告借款及利息共计人民币1692800元,担保人高某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管辖权异议裁定书及管辖权异议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未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
刊登日期 |
2021-1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