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吴某某, 石家庄中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东胜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桥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锦嘉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0)冀01民初312号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安徽锦嘉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胜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中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河北桥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锦嘉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吴开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冀01民初3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东胜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3309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东胜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