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温某某,刘某某,任某某, 阜城县永红建筑租赁站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21)冀11民辖终176号,(2021)冀1128民初412号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公告人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容
张某某、李某某、温某某、刘某某、任某某:本院受理原告阜城县永红建筑租赁站诉被告张某某、李某某、温某某、刘某某、任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监督卡、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冀11民辖终176号民事裁定书及阜城县人民法院(2021)冀1128民初412号之四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阜城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1-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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