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某, 滦南县鸿宇纺纱厂 ,滦南县明鑫纺纱厂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224民初1418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滦南县明鑫纺纱厂、李平:本院受理原告滦南县鸿宇纺纱厂诉你们追偿权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224民初14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滦南县明鑫纺纱厂偿还原告代偿借款608000元,并自2021年5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被告滦南县明鑫纺纱厂对上述债务不足以清偿的部分,被告李平承担无限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即履行;二、驳回原告滦南县鸿宇纺纱厂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