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祁某某,焦黎明, 河北鼎玉通讯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108民初4336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焦黎明、河北鼎玉通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祁某某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108民初433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裕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北鼎玉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退还原告祁某某9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6年12月25日起计算至款项退还完毕之日止);二、被告焦黎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祁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