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何某某,吴某某,吴某某,吴某某,王某某,王某某,姚某某, 河北迁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唐山市连瑞家兴超市有限公司首钢店 ,唐山市连瑞家兴超市有限公司 ,河北蓝亨啤酒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283民初1798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唐山市迁安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何力彬、吴某某、王某某、吴某某、吴连立、王某某、姚海生:本院受理河北迁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唐山市连瑞家兴超市有限公司首钢店、唐山市连瑞家兴超市有限公司、河北蓝亨啤酒有限公司、何力彬、吴某某、吴某某、吴连立、王某某、王某某、姚海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冀0283民初17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唐山市连瑞家兴超市有限公司首钢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北迁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00万元及利息(以250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8.708333%,自2019年6月24日起计算至2021年6月18日止;以250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1.3208329%,自2021年6月19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唐山市连瑞家兴超市有限公司、河北蓝亨啤酒有限公司、何力彬、吴某某、王某某、吴某某、吴连立、王某某、姚海生负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166800元,由被告唐山市连瑞家兴超市有限公司首钢店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