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某某,王某某, 献县盛华建筑器材租赁站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627民初824号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某某:本院受理原告献县盛华建筑器材租赁站诉被告王某某、王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627民初8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的主要内容:驳回原告献县盛华建筑器材租赁站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574元,由原告献县盛华建筑器材租赁站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