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某某,秦海江, 衡水海江压滤机集团有限公司 ,衡水海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1102民初4963号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秦海江:本院受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衡水海江压滤机集团有限公司、衡水海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秦海江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1102民初49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衡水海江压滤机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王某某1064744元;二、被告衡水海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秦海江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衡水海江压滤机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不能偿还部分各自承担十三分之一的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王某某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