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董某某,孙某某,王明文,郭某某, 承德曼曼食品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县支行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19)冀0821民初259号之一,(2019)冀0821民初259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人民法院
内容
承德曼曼食品有限公司、董某某、孙某某、王明文、郭某某: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县支行与被告承德曼曼食品有限公司、董某某、孙某某、王明文、郭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送达(2019)冀0821民初25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及(2019)冀0821民初2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及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1-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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