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薛某某,郎某某,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安次区支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薛某某、郎某某: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安次区支行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原告自收到公告之日起七日内未缴费按撤诉处理。 |
刊登日期 |
2021-1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