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某某, 河北祥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132民初2212号 |
案由 |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某某:本院受理原告河北祥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132民初22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一、原告河北祥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某2017年12月30日签订《协议》有效。二、被告张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河北祥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销对元氏县槐阳大街槐安里58号祥逸家园4号楼2单元503房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备案。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张某某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民事庭领取上述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