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邢台业之峰装饰有限公司邢台百泉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冀0533民初1657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河北省邢台市威县人民法院
内容
邢台百泉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单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1)冀0533民初16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邢台业之峰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息共计5013500元及罚息(自2017年4月6日起至全部借款本息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本金50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3.5‰计收);被告邢台百泉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的偿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二、驳回原告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6957.5元,由被告邢台业之峰装饰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判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1-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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