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某某,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收路支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某某:本院受理原告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收路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证据、传票及民事裁定书(保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