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林某, 秦皇岛金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荣程(天津)房地产营销有限公司 ,北京大汉隆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冀0392民初898号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新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北京大汉隆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荣程(天津)房地产营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林某诉你与秦皇岛金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2021)冀0392民初89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1、请求贵院依法判决被告秦皇岛金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原告电商费6万元;2、请求贵院依法判决被告北京大汉隆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返还电商费2万元,被告荣程(天津)房地产营销有限公司返还电商费1万元,被告秦皇岛金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上述3万元电商费返还承担连带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裁定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2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