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王某某,王某,王某,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沈阳市盛安顺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案号
(2020)冀0302民初8560号
案由
保险纠纷
公告人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内容
王某:本院受理原告王某某诉你及沈阳市盛安顺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王某、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0)冀0302民初856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沈阳市盛安顺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2020)冀0302民初8560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并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请求二审法院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西港法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
刊登日期
2021-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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