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沈某某,许某, 廊坊市圣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光明支行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21)冀1002民2518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内容
沈某某、许某:本院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光明支行诉你们与廊坊市圣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1002民251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及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一和被告二共同偿还原告贷款本金458666.06元及利息(若有逾期包括罚息)。2、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告对河北廊坊市汇贤城7-1-1101室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3、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三对贷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九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1-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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