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某某, 河北恩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永济市金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6民終3481号,(2020)冀0602民初1465号,(2021)冀06民终348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某某、河北恩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冀06民終3481号上诉人永济市金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某某、河北恩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作出民事判决,判决:“一、撤销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2020)冀0602民初1465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上诉人永济市金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安保服务费16000元;三、驳回上诉人永济市金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5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54元,均由被上诉人张某某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冀06民终34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