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某某,王某,王某,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 ,沈阳市盛安顺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0)冀0302民初8560号 |
案由 |
保险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某:本院受理原告王某某诉你及沈阳市盛安顺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王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冀0302民初8560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沈阳市盛安顺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王某、王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王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60013.06元;二、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王某某经济损失10000元;三、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西港法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