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高保平,陈志刚,王某某,梁某某, 河北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案号 |
(2021)冀1127民再2号,(2017)冀1127民初983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衡水市景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志刚:本院受理原审原告河北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高保平、王某某、梁俊生、陈志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6日作出(2021)冀1127民再2号民事判决书,原审原告河北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服本判决,提出上诉。原审原告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该判决第一项、第四项,增加判决:若原审被告陈志刚、梁俊生不能清偿判决上述第二项债务,我公司(上诉人)有权对被上诉人高保平名下涉案的抵押物(景国用(1996)字第2920号国有土地和景房权证龙华字第002202号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依法维持景县人民法院2017年12月5日作出的(2017)冀1127民初983号民事判决书。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