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安某某,王某某,安某某, 河北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砖门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1128民初1240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安某某、王某某:本院受理河北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砖门支行与安某某、王某某、安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冀1128民初12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阜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