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某某,王某某, 献县盛华建筑器材租赁站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案号 |
(2021)冀0627民初824号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某某:本院受理原告献县盛华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告王某某、王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2021)冀0627民初824号民事判决书并宣判后,原告献县盛华建筑器材租赁站不服,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 |
刊登日期 |
2021-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