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某某,王某某,李某,李某某,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21)冀0102执791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王某某、王某某、李某、李某某、石家庄市桥东区冀兴花园9-1-202等2处不动产的租赁人、抵押权人及其他各利害关系人: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与被执行人王某某、王某某、李某、李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拟对被执行人王某某名下石家庄市桥东区冀兴花园9-1-202等2处不动产的价值进行评估,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冀0102执791号执行裁定书、(2021)冀0102执79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告知书、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王某某名下石家庄市桥东区冀兴花园9-1-202等2处不动产】、选择评估机构通知、勘验现场通知及领取评估报告的时间,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次日起第5日(遇法定假日顺延)上午10时到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技术室(电话:0311-85051562)选取评估机构;于公告期满次日起第15日(遇法定假日顺延)下午15时到标的物所在地对拟评估标的物进行现场勘验;于公告期满次日起第30日(遇法定假日顺延)上午10时到本院取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异议期为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交。未到场及逾期未提异议,将被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
刊登日期 |
2021-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