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姚某某,陈某某,魏某某,母某某,李某某,王某某, 唐山天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唐山天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19)冀0203民初831号 |
案由 |
车库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姚金山: 本院执行的陈某某与唐山天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山天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魏兴元、母某某、姚金山、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7日作出的(2019)冀0203民初8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委托唐山永正房地产评估公司评估了姚金山、王某某所有的座落在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南湖东里丽湖馨苑104楼4号(规划用途为仓储)的市场化商品房和车库,评估结果为共计44.96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本院公告向你送达评估结果、唐山永正房地产评估公司作出的唐永正报字【2021】第F067号评估报告和下一步本院将在淘宝网进行拍卖。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请你自送达之日起十天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并附相关证据。逾期不提出,本院将依法对上述财产强制执行。 |
刊登日期 |
2021-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