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某某,正某某某, 宁晋县正泰糠醛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528民初3142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宁晋县正泰糠醛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宁晋县正泰糠醛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528民初314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宁晋县正泰糠醛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李某某借款本金520000元、利息249600元,并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付息,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496元,由被告正某某某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