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河北子创玻璃科技有限公司聊城市一鸣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冀0582民初1073号
案由
同业拆借纠纷
公告人
河北省邢台市沙河市人民法院
内容
聊城市一鸣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河北子创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582民初1073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被告聊城市一鸣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北子创玻璃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03,970.2元及利息(以103,970.2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全部货款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案件受理费2,380元,由被告聊城市一鸣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沙河市人民法院421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1-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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