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石某,古某某,李某某,康某某,刘某某,魏某某,杜某,韩某,于某,张某某, 邯郸市京龙创新科技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21)冀0403执异303号,(2015)丛民初字第02669号,(2016)冀0403执12 |
案由 |
民事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邯郸市京龙创新科技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古某某、李某某、康某某、刘某某、魏某某、杜某、韩某、于某、张某某:本院执行的石某与你们变更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冀0403执异30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石某为本院(2015)丛民初字第02669号民事判决书【原执行案号(2016)冀0403执1231号、(2020)冀0403执恢232号】的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此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裁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