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石某,古某某,李某某,康某某,刘某某,魏某某,杜某,韩某,于某,张某某, 邯郸市京龙创新科技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执行文书
案号
(2021)冀0403执异303号,(2015)丛民初字第02669号,(2016)冀0403执12
案由
民事案件执行
公告人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内容
邯郸市京龙创新科技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古某某、李某某、康某某、刘某某、魏某某、杜某、韩某、于某、张某某:本院执行的石某与你们变更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冀0403执异30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石某为本院(2015)丛民初字第02669号民事判决书【原执行案号(2016)冀0403执1231号、(2020)冀0403执恢232号】的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此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裁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1-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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